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于管理单位未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经主管海关审核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暂停管理单位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及管理单位主动申请不再适用简易程序的(以下简称“非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应按照现行规定,在每次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管理单位可以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开放共享。管理单位应将海关审核同意文件的编号,及时上传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管理单位可以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开放共享。管理单位应将海关审核同意文件的编号,及时上传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