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的,应于移出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管理单位可以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并在使用结束后及时运回本单位。管理单位应将海关审核同意文件的编号,及时上传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管理单位可以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并在使用结束后及时运回本单位。管理单位应将海关审核同意文件的编号,及时上传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