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所依托管理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等法人单位。
管理单位应建立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和开放共享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开放共享的情况;在不涉密条件下,按照数据报送规范如实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管理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变更情况)、开放共享管理制度信息、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基本信息、开放共享服务记录以及开放共享台账(模板)等相关信息(以下统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