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管理单位在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应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办理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