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管理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主管海关申请按简易程序办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关手续:

已建立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制度;

已建立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台账(模板),承诺完整记录开放共享服务时间、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情况信息;

已按照数据报送规范,将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并已经主管部门审核;

截至申请之日,近一年内未因违反规定擅自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而被处罚,近三年内未因擅自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而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