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二条 下列领域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含标准样品): 第十三条 制定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需求为牵引,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十四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强制性标准应当突出安全底线要求;推荐性标准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标准引领作用。 第十五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制定包括项目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等环节,具体细则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制修订应当纳入标准制修订计划。立项时应当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详细调查,对制修订标准… 第十七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制修订项目由负责起草单位牵头实施。制定项目一般不超过24个月,修订项目一般不超过18个月。 第十八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制修订计划下达后一般不作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负责起草单位按规定程序提出书面调整申请,报立项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起草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等基础性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制修订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对标准内容… 第二十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国家标准由标准化主管单位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行业标准由标准化主管单位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编号、发布,并向国务院标准… 第二十一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国际贸易、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对于已发布或已立项的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可编译标准外文版。鼓励标准及其外文版同步立项、同步制定、同步发布。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