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国家标准由标准化主管单位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行业标准由标准化主管单位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编号、发布,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团体标准由粮食和物资储备相关社会团体批准、编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