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强制性标准应当突出安全底线要求;推荐性标准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标准引领作用。
对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相关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相关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范围内统一的相关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对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和新产品,可以由相关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粮食和物资储备团体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