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制修订应当纳入标准制修订计划。立项时应当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详细调查,对制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进行论证评估。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由标准化主管单位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由标准化主管单位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