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11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 (2)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4) 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 (5) 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 (6) 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 (7) 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09); (8) 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1) 规制的重点不同。本规范专注于对主体的管理,规制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规范的条款。 (2) 写作的方法不同。本规范没有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现有文件已经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作了详细的、静态的规定。本规范主要关注现有文件和标… 3. 术语和定义 3.1 电子商务 3.2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3.3 平台经营者 3.4 站内经营者 4. 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5. 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 设立条件 (1) 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 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 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1)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 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 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5.4 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1) 用户注册制度; (2) 平台交易规则; (3) 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 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 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 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 争议解决机制; (9) 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5.7 用户协议 (1) 用户注册条件; (2) 交易规则; (3) 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4) 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 (5) 争议解决方式; (6) 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7) 有关责任条款。 5.8 交易规则 5.9 终止经营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6. 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1) 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 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核验站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外是否显示站内经营者真实名称和姓名由平台经营者和站内经营… (4) 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定期对实名注册的站内经营者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对无法验证的站内经营者应予以注明。 (5) 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提示,督促站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1) 平台经营者与站内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站内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 站内经营者应当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防范和减少垃圾邮件。 (4) 站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并在提供服务网店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1) 站内经营者应合法经营,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毒有害的商品。对涉及违法经营的可以暂停或终止其交易。 (2) 对涉及违法经营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站内经营者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台上进行公示。 (3) 站内经营者应就在停止经营或撤柜前3个月告知平台经营者,并配合平台经营者处理好涉及消费者或第三方的事务。 (4) 站内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平台经营者就消费者投诉所进行的调查和协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1) 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 (2) 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 (3)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或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害信息,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注册… (4) 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 6.5 交易秩序维护 6.6 交易错误 6.7 货物退换 6.8 知识产权保护 6.9 禁止行为 7. 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8. 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8.3 广告发布 9. 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9.2 投诉管理 9.3 政府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