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三章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安全评估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在开始电子银行安全评估之前,应就评估的范围、重点、时间与要求等问题,与被评估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制定评估计划,由双方签字认可。 第二十六条 依据评估计划,评估机构进场对委托机构的电子银行安全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八条 电子银行安全策略的评估,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九条 电子银行内控制度的评估,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条 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状况的评估,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一条 电子银行系统安全性的评估,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电子银行业务运行连续性计划的评估,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三条 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的评估,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制定本机构电子银行安全评定标准,在进行安全评估时,应根据委托机构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评估内容对电子银行总体风险影响程度的权重,对每项评估内容进行评分,… 第三十五条 评估完成后,评估机构应及时撰写评估报告,并于评估完成后1个月内向委托机构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认可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七条 评估报告完成并提交委托机构后,如需修改,应将修改的原因、依据和修改意见作为附件附在原报告之后,不得直接修改原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