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电子银行系统安全性的评估,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物理安全;
数据通讯安全;
应用系统安全;
密钥管理;
客户信息认证与保密;
入侵监测机制和报告反应机制。
评估机构应突出对数据通讯安全和应用系统安全的评估,客观评价金融机构是否采用了合适的加密技术、合理设计和配置了服务器和防火墙,银行内部运作系统和数据库是否安全等,以及金融机构是否制定了控制和管理修改电子银行系统的制度和控制程序,并能保证各种修改得到及时测试和审核。
物理安全;
数据通讯安全;
应用系统安全;
密钥管理;
客户信息认证与保密;
入侵监测机制和报告反应机制。
评估机构应突出对数据通讯安全和应用系统安全的评估,客观评价金融机构是否采用了合适的加密技术、合理设计和配置了服务器和防火墙,银行内部运作系统和数据库是否安全等,以及金融机构是否制定了控制和管理修改电子银行系统的制度和控制程序,并能保证各种修改得到及时测试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