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三章 安全评估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安全评估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评估报告完成并提交委托机构后,如需修改,应将修改的原因、依据和修改意见作为附件附在原报告之后,不得直接修改原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