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的时间、范围及其他协议中重要的约定;
评估的总体框架、程序、主要方法及主要评估人员介绍;
不同评估内容风险权重的确定标准,风险等级的计算方法,以及风险等级的定义;
评估内容与评估活动描述;
评估结论;
对被评估机构电子银行安全管理的建议;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主要术语定义和所采用的国际或国内标准介绍(可作为附件);
评估工作流程记录表(可作为附件);
评估机构参加评估人员名单(可作为附件)。
在评估结论中,评估机构应采用量化的办法表明被评估机构电子银行的风险等级,说明被评估机构电子银行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