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章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安全监测,对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实施管理,并对电子银行的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十六条 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电子银行业务统计体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报送统计数据。 第七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定期对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管理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应每年编制《电子银行年度评估报告》。 第七十八条 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年度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七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年度评估报告》(一式两份)应于下一年度的3月底之前报送中国银监会。 第八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电子银行业务重大安全事故和风险事件的报告制度,并保持与监管部门的经常性沟通。 第八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根据监管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现场检查,也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电子银行业务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攻击测试等检查。 第八十二条 中国银监会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现场检查时,除应按照现场检查的有关规定组成检查组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外,还应邀请被检查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和技术人员介绍其电子银行系…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的总行(公司),以及已实现数据集中处理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的现场检查,由中国银监会负责;未实现数据集中处理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的… 第八十四条 中国银监会聘用外部专业机构对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系统进行检查时,应与被委托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和保密协议,明确规定被委托机构可以使用的技术手段和使用方式,并指派专人全程… 第八十五条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是金融机构开办或持续经营电子银行业务的必要条件,也是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与监管的重要手段。 第八十六条 金融机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工作,应当由符合一定资质条件、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实施。 第八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对评估机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业务资质的认定,不作为评估机构开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业务的必要条件。 第八十八条 金融机构聘请未经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安全评估机构实施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时,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制定的有关条件和标准选择评估机构,并应于签订评估协议前4周将拟聘用机构的有关…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