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十六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金融机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工作,应当由符合一定资质条件、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实施。 中国银监会负责制定评估机构开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业务的资质条件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的相关制度,并负责对评估机构参与电子银行安全评估的业务资质进行认定。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