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十七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对评估机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业务资质的认定,不作为评估机构开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业务的必要条件。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开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业务,如需中国银监会对其资质进行专业认定,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