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的总行(公司),以及已实现数据集中处理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的现场检查,由中国银监会负责;未实现数据集中处理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及地区性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的现场检查,由所在地银监局负责。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