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统计人员和统计机构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定所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委托其他相关人员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下称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专司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与分析…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机构的职责为: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为: 第十四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统计机构或其统计人员的职责为: 第十五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六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具有如下义务: 第十七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不得为其私人目的,擅自窃取、使用或泄露其在统计工作过程中掌握的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 第十八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因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擅自窃取、使用、泄露其在统计工作中得知的商业秘密,致使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 第十九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第二十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其内部相关直接负责人员须承担如下义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