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机构的职责为:
对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制定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监督本办法及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对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指导并监督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网络化系统的建设;
审定、公布或出版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保管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各项统计调查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