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为: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的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监督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或指导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网络化系统的建设;
审定、公布或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按照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保管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各种统计调查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