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统计机构或其统计人员的职责为:

对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填报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配合或协助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按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如实报送与统计调查有关的统计信息、统计数据或统计资料;

对本单位执行统计计划情况和经营管理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原始台账的档案保管制度;

按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网络化系统的建设;

管理本单位与统计调查有关的原始记录、原始台账以及统计调查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