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统计调查权。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有权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原始台账。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填报调查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
统计报告权。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权对调查统计报表予以整理和分析,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统计分析报告。
统计监督权。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有权考核企业经济效益;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责成有关单位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检查或揭露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