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具有如下义务:

依法如实提供或填报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保证所报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得利用统计调查工作之便窃取、私占、篡改、拒报、迟报、误报或漏报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

不得利用统计调查工作之便窃取、使用或泄露国家秘密或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对于其掌握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布或擅自泄露;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拒绝并抵制有关负责人员强令或授意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或信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