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不得为其私人目的,擅自窃取、使用或泄露其在统计工作过程中掌握的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