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统计人员和统计机构 第十八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统计人员和统计机构 第十八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因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擅自窃取、使用、泄露其在统计工作中得知的商业秘密,致使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