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对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给予配合与协助;
填报并提供真实的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不得篡改、拒报、迟报、误报或漏报;
不得伪造或篡改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不得阻挠或扣压统计分析报告;
对于其掌握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布或擅自泄露;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及时答复并处理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所反映或揭露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