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 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 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 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 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 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 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 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 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 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 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