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十)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十)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十) 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