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