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八)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八)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八)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