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2026年) 发布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理财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推动理财公司加快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理财公司。 第三条 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按照本办法对理财公司的整体风险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开展理财公司监管评级工作。 第二章 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 第五条 理财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资管能力、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六方面,由定性和定量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第六条 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七条 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第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每年可以根据行业监管重点、理财公司发展状况、风险特征等因素,适当调整评级要素、评级指标和评分原则,并于每年监管评级工作开展前明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理财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监管评级工作。 第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应持续收集监管评级所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公司治理、数据治理、案件管… 第十一条 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按照机构自评估、初评、审核、结果反馈等环节进行。 第十二条 理财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自评估,如实提供自评估结果、自评估相关数据信息及证明性材料,反映自身实际情况、存在问题以及被采取的监管措施。上述材料应于每年3月1…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标准,综合分析理财公司相关信息,开展监管评级初评,形成初评结果。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走访、监管会谈等方式进一… 第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调整,形成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 第十五条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理财行业自律组织应当按各自职责,支持配合理财公司监管评级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监管会谈、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向理财公司通报监管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等相关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八条 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在监管评级期间未掌握的重大情况,或者被评级理财公司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 第十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跟踪评价监管评级工作开展情况,持续改进理财公司监管评级工作。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监管评级结果综合反映理财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水平,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结合单个评级要素得分情况,按照风险为本、激励约束相容原则,对不同监管评级结果的理财公司,相应调整监管要…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风险监管要求对分类监管措施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财公司因监管评级结果下降导致不再满足相应业务开展条件时,不得新增该类业务。如理财公司下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仍未恢复,应当有序压降该类业务存量。 第二十四条 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工作使用。理财公司应当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