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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应持续收集监管评级所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公司治理、数据治理、案件管理等专项监管信息,理财公司有关制度办法、经营管理文件、内外部审计报告、信访和违法举报信息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