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理财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监管评级工作。 第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应持续收集监管评级所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公司治理、数据治理、案件管… 第十一条 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按照机构自评估、初评、审核、结果反馈等环节进行。 第十二条 理财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自评估,如实提供自评估结果、自评估相关数据信息及证明性材料,反映自身实际情况、存在问题以及被采取的监管措施。上述材料应于每年3月1…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标准,综合分析理财公司相关信息,开展监管评级初评,形成初评结果。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走访、监管会谈等方式进一… 第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调整,形成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 第十五条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理财行业自律组织应当按各自职责,支持配合理财公司监管评级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监管会谈、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向理财公司通报监管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等相关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八条 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在监管评级期间未掌握的重大情况,或者被评级理财公司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 第十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跟踪评价监管评级工作开展情况,持续改进理财公司监管评级工作。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