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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理财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自评估,如实提供自评估结果、自评估相关数据信息及证明性材料,反映自身实际情况、存在问题以及被采取的监管措施。上述材料应于每年3月1日前正式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

理财公司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数据信息及证明性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且质量满足评级要求,不得隐瞒重大事项,不得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数据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