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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标准,综合分析理财公司相关信息,开展监管评级初评,形成初评结果。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走访、监管会谈等方式进一步核查情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发现理财公司提供的数据信息或证明性材料质量不满足评级要求的,应当及时与理财公司确认核实,采用核实后的数据信息进行监管评级,并就材料质量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