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监管会谈、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向理财公司通报监管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理财公司在收到监管评级结果通报后,应当及时向主要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评级结果、主要风险和问题、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等,并按要求整改。
理财公司在收到监管评级结果通报后,应当及时向主要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评级结果、主要风险和问题、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等,并按要求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