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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结合单个评级要素得分情况,按照风险为本、激励约束相容原则,对不同监管评级结果的理财公司,相应调整监管要求、非现场监管强度、现场检查频率和范围,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并督促理财公司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