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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理财公司因监管评级结果下降导致不再满足相应业务开展条件时,不得新增该类业务。如理财公司下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仍未恢复,应当有序压降该类业务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