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12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商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绩效评价管理(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绩效评价管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和科学原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下列规定作为依据: 第五条 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财政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绩效评价指标设计、绩效评价工作部署、绩效评价结果评定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 第六条 绩效评价采取量化打分方式,实行100分制,其中试点工作组织评价、试点项目建设评价、资金政策集成及创新评价、绩效目标达成评价各占25分。具体评价内容、分值权重及评… 第七条 绩效评价可采用部门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委托专家评价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八条 绩效评价分为年度绩效评价和总体绩效评价。财政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全国性绩效评价。试点区域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开展试点的自评价结果按照附1的格式报送… 第三章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九条 绩效评价按量化评价分值评定为四个等级: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70-80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分(含60分)为一般,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支持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资金安排直接挂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涉及科技及商业秘密的,参与绩效评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守秘密,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评价试点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和发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绩效评价管理评分标准 2.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季度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