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下列规定作为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

试点地区制订的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与试点地区签订的试点协议书;

试点项目的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合同、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