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支持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资金安排直接挂钩:
对评定为优秀的试点区域,按照试点实施方案,下年度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对评定为良好的试点区域,按照试点实施方案,下年度按照序时进度继续给予资金支持;
对评定为一般的试点,按照试点实施方案,下年度酌情减少资金支持;
对评定为较差的试点,下年度不予安排资金;
对连续2年评定为较差的试点区域,取消试点资格,必要的追回已拨付试点资金。
试点工作结束后,根据总体绩效评价等级,分别采取奖励、减少或扣回资金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