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 第十九条 资质审查分为书面审查、现场审查。确有需要的,可以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第二十条 对作出受理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第二十一条 对书面审查合格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指派一名以上审查专家,依据涉密集成资质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对保密制度、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现场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 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样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审查,申请单… 第二十九条 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许可的乙级资质单位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