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

资本结构和股权情况;

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近三年集成业务合同清单;

涉密集成业务场所和保密设施、设备情况;

基本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保密体系运行情况。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