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权利:
书面审查不合格的;
现场审查不合格的;
终止审查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权利:
书面审查不合格的;
现场审查不合格的;
终止审查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