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采取贿赂、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审查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按通知时间接受现场审查的;
现场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评分标准基本项的;
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采取贿赂、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审查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按通知时间接受现场审查的;
现场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评分标准基本项的;
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