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现场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提前五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时间;

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审查有关材料;

与主要负责人、保密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对涉密场所、涉密设备等进行实地查看;

汇总现场审查情况,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通报审查情况,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审查报告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