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六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