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九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九条 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许可的乙级资质单位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准予行政许可和注销、吊销、撤销以及暂停资质的决定,由作出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