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对作出受理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